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与审判实务研究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在很多方面颇具中国特色,而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从其他各类欠缺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体现了立法上的创新,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把握立法精神,提高审判质量,从理论上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作更进一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我国民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且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平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它是民事活动的首要原则。“平等”是与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根本特性。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正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平等原则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中认真贯彻并切实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反对特权,消除不正当竞争,健康发展市场经济具有深远的意义。“等价”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这一原则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表现。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一般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享受权利,也应向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另一方向对方承担义务,也应享受相应的权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应性,即互为对价给付。
2、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义务的价值上大致相等。
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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