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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的经济分析

摘要。本文概括了我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并分析了目前产权制度的特点。认为目前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制度构建的重点不是如何强化法律和完善制度,而应该在于如何考虑遗产地原住居民的利益诉求,从而构筑完全的产权结构。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民众参与作为替代性制度安排的优越性。

关键词。自然文化遗产;产权结构;制度变迁。

一、我国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制度变迁

产权领域的学者普遍认为,产权是关于财产的一组权利,而财产权利束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结构则是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中各项权利束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搭配和组合。而从历史的范畴来看,产权属于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产权制度的变迁要受到社会制度变迁的影响。

在原始社会阶段和奴隶社会阶段,由于受所处历史阶段和人类认识能力所限,自然文化遗产的概念应当还没有出现,因此也不会有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概念。

在以分封制为主的封建社会,秉承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理念,这个时期的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所有权应属于皇帝。然而受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意识所限,对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意识并不强。此时的自然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实际上没有明确的归属,体现出公共资源的特性,转让权和经营权的概念还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受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影响,人们对自然文化遗产的使用还没有造成太大的破坏,因此大多自然文化遗产能够完好的保存延续下来。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阶段,社会在形式上依然以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为主导,国家在政治地位上属于被殖民的状态。从社会经济结构上看,依然保留着封建社会的特征,此时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仍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取决于自然文化遗产所处地域是否被殖民,归属并不明确。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阶段社会实际上已趋近于近代化,生产力有了大幅提高。由于人们保护意识不强,同时自然文化遗产资源所有权不明,故此时部分自然文化遗产受到较大的破坏和毁损。

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了我国的性质为社会主义社会,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草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①。这一阶段的自然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为国家享有,使用权属于人民大众所有。因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一些知名的自然文化遗产也多作为公益性质的休闲和观光区对外经营。公有制弱化了自然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大部分的自然文化遗产并没有被意识到而已其他的资源形态而存在(柴海燕,鄢志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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