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全国集中进行了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取得了初步也是很大的成效,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与呵护。但是,目前清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集中于2003年当年发生的欠款,以千亿元计的陈年拖欠尚待解决。而且这一次是上上下下、方方面面一齐推动,主要采取的是
行政的手段,并不是长久之策。因此,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欠薪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非常必要。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2、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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