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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成因探析——兼议土地承包法立法缺陷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在新形式下地位显的尤为重要。2002年8月29日,

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新形式下颁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它细化了土地发包程序,赋予了每个村集体成员公平的承包权,巩固了家庭承包制度,完善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责任的承包,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问题却日益突出,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农民对土地寄于的期望很高,土地问题则更加突出。笔者对2004年垦利县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2004年垦利县法院共审理土地纠纷案件86件,其中判决37件,调解18件,撤诉28件,移送1件、驳回起诉2件。其中村民联名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6件,解除合同的4件。这与2003年的土地纠纷案件共20件相比,土地纠纷案件上升了4倍多,村民联名起诉案件则是以前没有过的。作为一名法官,我参与审理了其中大部分案件,对这些案件的成因既有现实的感官感触,又有理性的思考,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原因作探析如下。

一、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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