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农村政策。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会议上指出:“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用了18%的法条专门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标志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基本形成。
一、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社会学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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