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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察院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却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

司法性而弱化行政性的一项改革。最终通过这种精英遴选和培养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近五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践也证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但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阶段,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导致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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