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评议

一、立法理由及其评析

对于《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排斥在听证程序之外,立法者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只是在该法中设计了“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一法律文本的逻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听证程序之所以没有行政拘留的位置,其原因就在于该

条例为行政拘留设计了暂缓执行制度的结论。

应当承认,立法者的立法理由具有合理性成份。因为,根据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而暂缓执行制度的确立,使得行政拘留的立即执行力受到了暂时的阻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合法性的质疑可以在暂缓执行期间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澄清,即便是错误的拘留决定在裁决结果作出之前也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程序,势必会导致听证与暂缓执行的双重救济,从而影响行政效率,破坏行政权力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未完,全文共1957字,当前显示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