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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理论与实务分析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理论与实务探析

[内容摘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通常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加处罚款是执行罚的一种,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处罚决定。加处罚款与原处罚内容不可分割,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合法性时应当

对该部分内容一并审查并作出裁定。

[关键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立法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往往根据该条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与加处罚款一并申请。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对加处罚款的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本文试结合理论与实务,就人民法院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加处罚款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早日改变加处罚款在执行中的尴尬现状。

一、加处罚款的理论争议

加处罚款的性质、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一直以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未完,全文共1913字,当前显示5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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