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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实,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法治—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①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与法治

相对应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②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从法律的统治”的理念,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们更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为目标;而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古代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过“法治”之思想,但纵观中华历史,人治乃为主流。因为传统儒家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是社会运作的极度混乱和低效,因为个人的命令主宰了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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