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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中的刑讯逼供

[目录]

1、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2、当今为何要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3、刑讯有功还是有过的制度分析

4、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

5、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

[摘要]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的规定而销声匿迹。

[关键词]刑讯逼供、减少刑讯逼供、提讯。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被告人口供,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心里就觉得不踏实。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行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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