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研究
内容摘要: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之美称,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现有的司法调解制度已凸显出其不足。本文从司法调解的概念、历史沿革、价值、缺陷及对其的完善几个方面出发,探讨了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关键词:司法调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调解前
置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
一般说来,司法调解,即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主要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司法调解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制度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凡是为了调解结案这一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包括思想教育在内的一切调停工作,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协议,调解是否成立,都属于司法调解。
二、司法调解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就非常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决分,通过调解以实现“无讼”是中国本土的文化传统,其根源是儒家思想。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中国人厌诉,在发生纠纷时,主张“谦让”、“和为贵”,竭力避免争讼,主张借助调节方式解决民间纠纷。传统社会民间调解的类型有宗族调解、亲友调解、邻里乡里调解和行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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