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群体纠纷处理机制的探讨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因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大规模侵权行为并未得到及时地制止,受害人的权益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改变这种状况,除了通过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治理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群体纠纷外,结合中国国情,可以借鉴美国式的集团诉讼,
实施更为有效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群体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2006年至今,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系列案件)535件,受案标的500万元,已执行309件,执结标的350万元。该院的做法上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判决,分别执行。立审分离措施在客观上阻碍了“集团诉讼”的生成,立案审查成为法院认为撤分代表人诉讼的过滤器。经过这一环节的过滤,代表人诉讼变为共同诉讼或者干脆简化为单独诉讼。
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群体纠纷的解决办法——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一制度运作的历史可谓不短,但其中潜伏的学术理性与实践直觉的冲突却似乎刚刚显现出来。我国民诉法学者们大多对这一程序推崇有加,而法院在实践中却惰于使用这个程序。争论关键性的差异在于,学界多以文本研究为重心,更多地从群体诉讼的学理出发来设计具体制度,而诉讼的实践者们则习惯以程序运作的经验来验证规范。学术理性告诉我们,评价一个制度时要从细微的规则和制度环境入手,这样才会对研究对象有深刻的理解,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宽阔的视野则会成为最好的指路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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