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怎样向专利侵权人发送一份有效而安全的警告函
警告函是权利人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出警告制止的函件。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往往先发一份警告函,进而达到主张自己权利的目的。近几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警告函在商业交易和维权行动中得以普通使用。虽然中国的现行法律没有对警告函进行专门规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常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等其他部门法进行裁判,法律依据较为分散,且各法院的态度和裁判尺度也不尽相同,给专利权人起草和发送警告函带来了很多困惑。201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在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详细论述了发送警告函的注意义务,并认定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由于发送警告函的不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国外权利人向中国被控侵权人发送警告函提供了较清晰的思路。
一、警告函的概念和定义
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警告函进行明确定义。一般而言,侵权警告函是指用以要求收函人停止侵权的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或其他足使受函人知悉的书面信函。通常来讲,专利侵权警告函,是指权利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犯其专利权的现象时,自行或通过律师向侵权人或相关人发出的侵权警告。
二、警告函的作用
1.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有效化解纠纷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实践中,专利权人多通过发送警告函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发送警告函作为一种自力救济行为,与向公权力的法院诉讼和专利行政机构的投诉相比,有其天然的优越性。
与耗时长达一年或者几年的诉讼相比,警告函可以快速实现与侵权人的有效、正式的沟通。如果双方妥善解决,可以为争取市场和消除不良影响争取较大的时间空间。另外,发送警告函的成本很低,即使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和发送警告函,与诉讼和行政投诉相比,既不用缴纳相关官费,也节省了启动相应程序中需要的高昂和复杂的证据收集费。
由于警告函具有快速便捷和节省维权成本的优点,其一直是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的首选。特别是在专利权人只追求停止侵害,不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警告函的优点尤其明显。在双环与本田不正当竞争案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肯定了警告函作为自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和优势,并强调: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是其自行维护权益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法律对于在法院侵权判决之前专利权人自行维护其权益的行为,并无禁止性规定。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效益。
2.探知侵权人的应对态度,为制定下一步的维权策略提供依据
专利侵权较为隐蔽、判定也较为复杂,很多经营者可能对自己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自知,通过发送警告函通知侵权人,可以探知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应对态度,据以制定下一步的维权策略。比如,如果侵权人忽略警告函,可以初步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恶意,不会主动配合改正和停止侵权,那么,专利权人可以考虑进一步通过诉讼维权;如果侵权人回复了警告函,并提供了一些抗辩理由,如现有技术、自有专利或不侵权等,则专利权人应当对其抗辩事由进行评估,判断胜诉可能性及下一步维权行动。
3.维护市场和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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