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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党内法规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进行简要分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进一步将其内容界定为五大分支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为什么构成依法治国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呢。党内法规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究竟有什么重要作用。这是我们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道路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基础性问题。

一、党内法规的含义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

什么是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下的定义是: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从这个定义可知,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包括中央、中央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部门包括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等党中央工作部门。在地方党组织中,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县乡镇级党委以及省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均没有党内法规制定权。

党内法规所规范的内容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其具体调整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党的组织建设。包括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机构、职权、相互关系、活动原则等;其二,党的工作与活动。包括党对自身管党治党的工作与活动的规范以及党对领导国家改革与建设活动的规范。前者如关于党的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报告制度规范、学习制度规范、党风整顿制度规范等,后者如党对国家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的领导体制规范、运作规范、程序规范等;其三,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包括党员的权利、义务、纪律和参加组织活动的要求等;其四,对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与问责,包括监督与问责机构、监督与问责范围、监督与问责方式、监督与问责程序等。

党内法规具有什么性质。属不属法的范畴。这取决于如何界定法,如果依据我国过去很长时期使用的法学教科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必须具有国家的因素,党内法规就难于归入法的范畴。如果依据现代各国一般法学教科书或法学辞典对法的界定,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并非必然与国家相联系。党内法规就可以和应该归入法的范畴。

从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规则的角度界定法,法的制定主体不仅有国家,而且有社会和国际组织。因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不同共同体。除了国家共同体以外,还有各种社会共同体,如政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团体等,还有各种国际共同体,如联合国、wto、who、欧盟、东盟等。每一种共同体都必须有调整其内外关系和规范其成员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都构成广义法的范畴,或属硬法,或属软法。任何人类共同体,无论是国家共同体,还是社会共同体或国际共同体,都必然有相应的法规范——国家法、社会法或国际法的规范。党内法规自然属于这种广义的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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