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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国际条约适用问题

一、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国际条约概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国际条约包括。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纽约公约》等。而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关系到国际条约适用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适用还是作为国际统一法规而适用。英国和意大利采取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美国则通过宪法或其他国内法把条约一般地纳入到国内法直接适用。我国在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种观点认为采取的是混合式,即直接适用和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采取直接适用式,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而无需再通过另一法律将其转变为国内法。《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条款。从涉外民商事领域内关于国际条约的多项司法解释以及适用的实践看,民商事审判普遍持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立场。

二、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国际条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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