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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与人大代表的监督比较

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2年多了,**县人民检察院自2004年12月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共办理3件不起诉案件,人民监督员通过审查案件进行表决,均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些不足和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笔者认为,把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大的监督有机

地结合起来,既可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能使人大的监督赋予具体内容。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工作实际,针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决定逮捕、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的外部监督机制,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而创建的一项新制度。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查办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中,凡是犯罪嫌疑人不服决定逮捕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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