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刑事司法改革成败析
1.它确立了以司法独立原则为核心的近代刑事司法体制。在中国传统社会,行政与司法是合一的,各级行政首长同时也就是该级司法长官。而清末刑事司法改革则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以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的法院机构建立起来,同时建立了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门。这种司法体制的框架被后世继承和借鉴。
2.它确立了以控审分离为核心的现代刑事诉讼程
序。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实行纠问式的诉讼方式,起诉和审判主要由审判官承担,没有独立的起诉部门。清末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了以检察官为原告官,法官为审判官的诉讼程序。以此为基础,以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相分离的审判结构被确定下来,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相递进的诉讼阶段也被确定下来。这就奠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确定的诉讼模式,在当时虽不完善,如辩护制度中尚缺乏专门的律师辩护,但这种基本框架一直被沿用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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