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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们对上海市检察机关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办理的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调研后我们感到,本市检察机关对单位经济犯罪的打击是有力的。但由于单位犯罪在立法和司法上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认识分歧,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致使办理单位犯罪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惑,亟需予以重

视、研究和解决。

一、检察机关办理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反贪部门查处单位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少

全市反贪部门共立案29件单位犯罪案件,罪名主要为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审理后,撤案2件,二审法院作无罪判决的1件。撤案的原因:第一件,涉案单位与施工单位经协商签订的含有返还30利润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现,且未恶意侵犯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应是合法的合同,不以刑法第387条第二款规定追究涉案单位受贿罪刑事责任。第二件,根据《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第80条规定,单位行贿定罪量刑的数额为20万元,由于涉案公司行贿数额未满20万元,故撤案。法院作无罪判决的原因: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二)侦监部门受理单位经济犯罪的报捕基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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