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国家审计的几点建议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现代国家审计有四种模式: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立法模式国家审计;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国家审计;三是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行政模式国家审计;四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独立模式国家审计[1]。前三种审计模式主要是权力对权力的“独立”,而独立模
式国家审计却是只服从法律的独立,不服从任何相关权力[2]。从国家审计的法理角度来看,独立模式国家审计更符合法理。因此,本文就简单介绍一下德国国家审计的特色,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提出一些建议。
一、德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德国是独立模式国家审计的缔造者,其主要特色包括:
1、完全独立是德国国家审计机构的最大特征
德国最高审计机构是联邦审计院,其最大的特点是完全独立,只对有关法律负责。审计机构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审计的时间、方式及范围。联邦审计院每年抽样对5000亿欧元的公共收支进行审计,另外还根据每年收到的约600个举报,视情况设立审计项目。审计院每年出版一份《审计结果评点》报告,每项审计结果都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指出比较重大的财政管理漏洞,并提出改进措施。
2、审计报告完全及时公开制度和审计结果改进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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