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关键词】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缺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一os13-02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gafr521—2004)于2005年3月1日实施已年余。
司法鉴定部门依据该准则对受伤人员的误工时间进
行
了司法鉴定。该准则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统一掌
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误工费用的赔偿尺度,做出了
有益的尝试。基于法律知识的局限或对某种损伤愈
合机制认识的不统一,致使本准则的制定存在明显
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一
、作为技术规范。“损失”一词应用欠妥
“损失”应为经济学或法学名词。对于人身损害
而言,此处作为法学名词更为准确.在3大诉讼法及
实体法中均有体现。
人身遭受损害后是否存在损失、是否应得到赔
偿以及赔偿数额,应由司法机关在受害人主张权利
的基础上根据事实予以认定,这是事实认定问题,是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实体问题的职权。由司法鉴定人
员在鉴定中确定误工损失,既超越其职权,又受制于
专业知识.显属不当。
从本标准的体例及内涵分析,以“人身损害受伤
[作者简介]李守斌(1965一),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大学,审判员(一级法官),副主任法医师,现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及医疗事故
(未完,全文共1712字,当前显示55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