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型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
,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
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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