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摘要】本文阐述了鉴定人的涵义和世界主要国家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模式,分析了我国鉴定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在鉴定人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鉴定人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鉴定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
0037—06
现代社会,设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
损害、医疗事故、药物副作用等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案
件不断增多,在这类案件中,鉴定人往往扮演着关键
的角色,其鉴定结论对法官审判案件,对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分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
提出异议的案件在增加,鉴定出现偏差影响诉讼当事
人权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要求追加鉴定人民事责任
的案件激增,因此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法学
界的关注。
一
、鉴定人的涵义
鉴定人是指接受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聘请或指派,
以其专业知识及在其专业范围内的经验或专家意见
等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提供鉴定意见的
人。世界各国的诉讼法理论和立法.都基本认同鉴定
人不属于司法人员,但由于鉴定人以其鉴定活动参与
了司法诉讼过程,所以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①例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诉讼参与人
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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