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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错误2例分祈

【摘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已实施了六年,在司法

实践中,这类重新鉴定仍有不少错案。本文通过2例典型错案的分析,揭示错案产生的原因,意在说明在《刑事诉讼

法》第120条修改或废止前,有必要对医生鉴定人就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进行专门性的培训。

【关键词】重新鉴定;错案

中文图书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318-03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

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

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其立

法的目的之一是为克服因“自审自鉴”、“自侦自鉴”

程序不公而产生的错案。但是,在6年的司法实践

中,仍然出现不少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所做

的重新鉴定存在实体错误。虽说鉴定人认定的损伤

事实错误或适用的标准条文错误即为错案,但在实

践中,要以这一标准认定错案争议颇大。现以笔者与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重新鉴定人共同探讨。他

们也认为自己错了的2例分析如下:

案例资料

【案例1】某男,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被无

照驾驶摩托车者撞伤头、面部,人事不省1小时急诊

住入当地县级医院。体检见神志模糊、查体欠合作、

双瞳孔不等大,左2.5mm,直接、间接光反射迟钝;


(未完,全文共1718字,当前显示56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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