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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谈公安交警与构建和谐社会

散谈公安交警与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研究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通过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精神,结合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和公安交警工作实际,笔者借此机会散谈一下公安交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公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警察必须要做维护和捍卫和谐社会的模范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随后,在2004年12月5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2005年的主要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再次表明“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政府社会建设的新理念。在2006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构建和谐社会再次作了精辟的论述。这一任务的确定,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战略性推进,也为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只有和谐,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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