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责任程度的开放性量化性评价体系探讨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程度;量化;医疗风险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66—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以来,在医
疗事故的分级和赔偿方面,由于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规
定,所以众多医疗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但是,仍然有一
些案件,由于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使纠纷久拖不决,其争
议的焦点主要是责任程度的认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计
算方法是:(所有赔偿项目之和)乘以(赔偿比例)=应
赔偿数额,在这个赔偿公式中“赔偿比例”是责任程度的
代名词,即,责任程度的高低基本等同于赔偿比例的高
低。
但是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中,只有责任程度的原
则性规定,而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原因是责任程度受多
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案件技术问题的影响。因此法
规处理此问题的原则是“让双方信任的公正的有关医学
学科的专家定夺”。由于责任程度受多方面因素的影
响,如:疾病的难易程度、常规的种类、医疗行为对后果
的影响等,又由于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可能对某个或几
个因素更重视,因此,经常出现不同鉴定委员会对同一
案件(或相似案件)做出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究其原
因,是在对责任程度进行鉴定时,没有可依据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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