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医疗损害责任为中心
【摘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竞合,医疗损害即属其一。在责任竞合的三种理论学说中,
请求权竞合说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较为有利。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责任
范围、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律应明确患者可选择适用,同时做出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违约
,侵权,责任竞合,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39—04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民事关
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的性质的多重性,这两类责任时常发
生竞合。①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②这是由于在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中,医务人员一方面可因侵害了患者的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而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可因没有
适当地履行债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在当
今因医疗过失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中,正如台湾学者邱聪智先
生所指出:“现行医疗过失诉讼,或由于订立契约之意识不够明
确,或由于债务不履行之内容不够具体,或由于瑕疵给付扩大损
害之不了解,或由于侵权行为较具威吓性,或由于法院与一般国
民长期熟用侵权行为制度等缘故,大都采取侵权行为,请求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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