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13918.9
【文献标识码】a
常林高荣云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03—03
有关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最近,九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
决定》),未获通过的具体原因尚
不清楚。作为一名司法鉴定工作者想就此问题谈些观点,
仅供参考。
《决定》①关键缺陷:第一,没有明确国家职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事业就像卫生事业,国家不管,一分钱不投入,老
百姓怎么看病。医生靠什么诊断治疗。),没有确立国家职
业鉴定机构设置的原则,盲目管理,必然由目前的混乱走向
新的另一种混乱,改革终将流产;第二,对公安侦查部门保
留的鉴定机构,赋予双重身份(既可以行政职权化又可以市
场竞争化),等于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没有营造出司
法鉴定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管理的格
局。第三,《决定》适用范围太窄。依据《决定》中司法鉴定
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指的是就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按照现行制度应包括三大类,(1)现行公检法所
设的司法鉴定机构;(2)非公安、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如医疗事故鉴定、建筑工程质量、
资产评估等。(3)非职业鉴定部门,其技术条件有时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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