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01—03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05年
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
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一
、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
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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