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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标又被具体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

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这就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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