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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法是预防超期羁押的有效途径

超期羁押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已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声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顽瘤。尽管一个时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出了一道道明确规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最后期限的“军令”,各地也在积极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否能长期有效解决这一顽症,我们还难以确定。因为,近年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禁止超期羁押的通知和文件就达30多件,这其中也不乏严厉之措辞,硬性之期限,严格之督促,却仍然无法杜绝超期羁押的“边清边超”,“清完又超”现象。造成超期羁押现象“有禁不止”原因有很多,其中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另一方面,笔者认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超期羁押发生后,如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如何给予被超期羁押人员以救济,目前我国还欠缺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作为一项预防超期羁押、给予被超期羁押的人员以救济,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将超期羁押列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应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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