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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

合理、相互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体现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适时性等适用原则要求,但还存在一些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笔者试就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缺陷和立法完善略作阐述。

一、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的缺陷

1、对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没有明确规定。刑诉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其它相关规定都只规定了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由于没有对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拘传的次数加以明确规定,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拘押、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以致实践中难以真正杜绝以连续拘传的方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现象,以致对拘传的硬性规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甚至钻法律的空子,拘传规定的时间一到立即放人,然后等犯罪嫌疑人刚迈出门即再次将其拘传,这样一种拘传方式实质就是一种变相而非法的羁押,由于被羁押在办案单位,也往往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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