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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方式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亦呈上升趋势,被列为影响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在行为方式和心理上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方式机械地引至未成年人审判领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强调,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审判的方式、方法上,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这对未成年犯罪审判方式有了严格规定,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面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在落实科学发展进程中,我国未成年审判方式更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采用“社会司法模式”指导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已采取和吸收了“社会司法模式”的少年司法制度。我们现在所讲的建立现代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预防少年再犯罪为目的,其基本特点是着眼于对青少年的预防,缩小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少年司法制度纳入“综合治理”的总体战略。这一价值目标的确定无疑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大进步,它把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升到社会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这一高度去洞察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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