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法院变更公诉罪名分析思考

——以徐某交通肇事案为视角

2003年9月11日下午5时许,徐某在**县**镇过境街候客的湘n52155号中巴车上,趁该车驾驶员瞿某下车之际,擅自坐进驾驶室,并用瞿遗留在该车点火开关上的车钥匙将车发动,使该车撞进路边的一房屋内,致使站于公路边上的张某重伤及屋内的米某轻伤。2003年12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一审以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徐某不服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2004年6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未完,全文共2147字,当前显示31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