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变更公诉罪名分析思考
——以徐某交通肇事案为视角
2003年9月11日下午5时许,徐某在**县**镇过境街候客的湘n52155号中巴车上,趁该车驾驶员瞿某下车之际,擅自坐进驾驶室,并用瞿遗留在该车点火开关上的车钥匙将车发动,使该车撞进路边的一房屋内,致使站于公路边上的张某重伤及屋内的米某轻伤。2003年12月3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一审以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徐某不服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开庭审理,2004年6月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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