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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

近年来,随着交通依法行政的深入和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不断规范。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执法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部分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执法程序的重视还不够,由此产生的行政争议还时有发生。本文即就交通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这一命题,进行思考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程序正义的涵义

程序正义,滥觞于13世纪英国普通法制度中的“自然主义”观念,最初是法官解决纠纷时所应遵。­的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要求,意在衡量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经美国法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观念,为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奉为圭臬。晚近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消化吸收到其诉讼法典中,成为司法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准则,并逐渐为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行政法律部门所借鉴,对传统职权主义的行政模式进行了修正。

何为程序正义。这里的“正义”显然不同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正义,即作为一种对人和事给予肯定的判断标准,而是具有丰富内o­的关于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它以程序本身为考察对象,对其作出法理性的价值判断。简言之,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某种程序是正当的、合理的、公正的,是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的内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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