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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大幅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不断交织;原先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不断弱化,而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一种最重要、最主要的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开、公平

、公正成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公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民法院的现行审判机制却难以与上述要求相适应,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基层法院审判机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晋升以行政职务晋升为体现,由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逐级提拔。二是对案件操作进行行政化管理,体现在案件裁判的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度上,造成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局面,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的作用。这种审判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与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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