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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划分市区权力的建议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决权、行政给付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征收权等行政权(以下简称划分市区权力),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市与区关系,科学设定市与区工作职责,提高区域发展的能力,实现管理体制和方式的创新,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就如何划分市区权力提出几点建

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关于划分市区权力存在的问题

由于行政权本身隐含着利益,一些市直部门把应属于区政府所有的行政权占为己有,对属于区管理的行政权没有真正放开,本应由区享受的政策没有真正落实。从过去两次市区权力的划分情况看,一是划分给区里的权力未全部放到区里。例如哈政发〔2007〕2号文件中规定的将水利管理权限归属于区,但目前该项权力仍由市管理。二是属于责任义务的放,触动部门利益的留,部门利益驱动现象还依然存在,权责不一致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为了优化教学环境,整合教育资源,各区每年都筹措资金翻扩建中小学校舍,可是区级中小学的房产所有权归市教委所有。三是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明放暗不放。从过去两次市直部门划分给区的权力来看,都流于表面,基本上不涉及收费、罚款或者可以带来其他利益的,而一些对经济社会有实质性影响的审批权没有给区。例如部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绿化配套监督权,园林绿化赔偿费、占用费收取权,仍然采取“市管区用”的原则,由市财政拨付给各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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