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法赋予审计新职能探讨
近年,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对科技方面的投入比率逐年在提高。十七大更是强调科技自主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新科技法)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已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透过这部法律,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今后的审计过程中,在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审计项目实
施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一、财政审计。新科技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六十条规定“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审计人员在对各级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时,可以从以上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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