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之立法缺陷的思考
[内容摘要]抽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法其中一部分纳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可以说是一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试从抽象行政行为可复议的范围、审查的独立性、纳入复议范围的条件、管辖和程序等几方面加以阐述,以期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关键词]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完善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在系统总结了多年行政复议。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进步十分明显。它首次将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更加全面和灵活;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与方式有了很大的突破,极大地方便了申请人,使行政复议成为了一种更为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在肯定其突破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客观看到它仍然存在某些不足和缺失。本文试就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进行分析,以为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径。
一、行政复议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着诸多不足亟待弥补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法将一定范围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可以说是一大突破,但与这一规定有关的许多问题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可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太过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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