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市司法系统法律服务工作存在问题的调查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笔者集中对分管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援助等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着重就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律师法、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行业发展提供了立法保障。但由于各部门的法律、法规缺少内在的制衡,导致部
门法和行业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协调现象。
(一)律师工作
按照司法部律师改革试点工作精神,我市律师94年开始脱钩改制试点。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甩下并沉积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律师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由于律师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和部门法之间的立法冲突,对相关部门几乎没有约束力,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如律师法规定会见、调查取证应持律师证、委托合同、会见证明,但律师拿着“三证”要求会见嫌疑人时,个别看守所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仍要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文件,而上级公安部门认为依照新修订的《律师法》不需出具相关证明。曾一度作为法治建设重要成果的律师可介入侦查阶段的法律规定,在我市尚未得到真正落实,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三难现象依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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