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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建立县级优抚对象医保制度探讨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明确要求今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起县(市、区)一级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这将成为惠及全体重点优抚对象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使重点优抚对象存在的“治病难”问题从保障机制和具体政策上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当

前,正直开展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关键时期,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起县(市、区)一级政策性、持续性、可操作性都较强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否则,既不能体现出制度的保障力度和长效机制,导致执行难,又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稳定因素。

一、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把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抓紧抓实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所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优抚对象,是优抚群体中的重点人群,是一个曾经对保卫祖国、维护和平作出牺牲和突出贡献的群体、一个年迈体弱多病的群体,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家境贫困、无钱治病,理应得到政府的特殊关怀和照顾,这是政府进一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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