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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最低评标法的探讨

一、合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

于成本的除外。

这其中对于条件

(一),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用的定量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标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的投标为中标。而条件

(二),我们可以理解为'合理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3.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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