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之新探
[摘要]。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和谐的促进都有重要意义,其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也没
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仍需完善。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07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03〕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完,全文共1908字,当前显示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