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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之新探

[摘要]。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以及社会和谐的促进都有重要意义,其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起诉阶段,同时也没

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仍需完善。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07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03〕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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