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区域立法现状分析思考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制”的立法体制,中央立法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委规章。地方立法主要包括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以及较大的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提升区域发展法律环境的关键是要加
强区域立法。区域立法并不要求突破现行的立法体制,且涵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本文仅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视角,研究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区域立法,以便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
在地方立法上的积极作用,达到改善地方区域法制环境之目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发展。
一、关于地方区域立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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