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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之论谈

在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其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而翻供的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庭审中遇到该类翻供时,由于一般当庭无法查清刑讯逼供是否存在或者其具体情形,公诉机关的有罪证据能否被合议庭采信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因此对该类翻供问题如何答辩一直是个难题,笔者仅结合办案实践谈谈个人观点:

一、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特点

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称是在侦查环节被刑讯逼供的,而辩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被刑讯逼供的则微乎其微。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在个别案件侦查环节中的确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由于工作内容及方式的不同则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一般不会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但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相应的辩解,一般会都夸大、渲染;另一方面,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想推翻原侦查机关合法取得的供述,被刑讯逼供的确是一个众所周知且唾手可得的理由,同时在庭审中辩解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一般说来没有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直面对质的压力,可以凭借侦查机关某些个别负面现象在人们心中形成的阴影赢得同情甚至支持。另外,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第一次提出被刑讯逼供一般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则很少见。因为若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中所作的供述与侦查环节的一致,并未提出曾在侦查环节被刑讯逼供的辩解,则庭审中被告人很少会提出原在侦查环节所作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作出的。

二、力求在庭外抑制和驳斥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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