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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民办学校所得税的问题

近几年来,民办教育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陆续在各地涌现,成为现代教育产业的重要补充,但在税收管理上却一度是一个盲区,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的下发,对学校收费营业税问题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解决,但在所得税的政策上规定的还

不十分明确,各地之间理解也不一致,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很大的矛盾。

经调查,现行民办学校由县(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经民政部门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一定比例向县教育局上缴管理费,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笔者结合本地实际,就民办学校所得税问题粗浅探讨如下:

一、有关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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