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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执业风险防范控制模式的建立分析思考

随着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颁布实施,"司法鉴定"全面推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以来,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突显着一个主要问题是司法鉴定责任已经由司法鉴定机构主体向司法鉴定人个体转变,即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这无疑是增强了民事法律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在司法鉴

定中执业风险防范与控制已成为每个办案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亟待研讨解决的新的重要课题。

依据《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决定》的出台没有明确说明,且目

前中国现有保险公司行业尚无司法鉴定执业保险业务另参照其医疗、美容师、律师职业、注册

会计师执业等责任行业保险也无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03年底成立后,与多家保险公

司协商未果,根椐实际情况,2005年我们拟定了《**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执业风险基金、

防范与控制、奖惩制度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于《规定》颁布实施,机构全体司

法鉴定人严格遵守《规定》,在如何完善执业责任的同时,减轻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

达到民事赔偿到位,尤其是做好防范与控制,处处防范于未然,乞今为止,无一例赔偿案件,

《规定》日臻完善。现就几年来在实践中摸索的经验,在此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磋商,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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