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地方行政问责制立法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制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行政问责地方立法既没有规范的模式供遵循,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一、地方行政问责制立法遇到的主要问题

行政问责制立法主要解决。“问谁的责(问责对象)。谁来问责(问责

主体)。问什么(问责范围和内容)。怎样问责(问责程序)。目前,各地在制定行政问责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地方立法法律依据滞后

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立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难免出现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流于形式。

(二)地方立法注重规定同体问责,忽略规定异体问责


(未完,全文共1941字,当前显示54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