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问责制立法调研报告
行政问责制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体现,是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行政问责地方立法既没有规范的模式供遵循,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加以完善。
一、地方行政问责制立法遇到的主要问题
行政问责制立法主要解决。“问谁的责(问责对象)。谁来问责(问责
主体)。问什么(问责范围和内容)。怎样问责(问责程序)。目前,各地在制定行政问责立法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一)地方立法法律依据滞后
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立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存在着问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步骤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难免出现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流于形式。
(二)地方立法注重规定同体问责,忽略规定异体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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