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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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