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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的一些思考

《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法定的义务。罪犯要劳动改造,就一定有生产场地或生产车间,就势必涉及到对罪犯生产现场的管理

。如何对生产现场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特别是对劳动工具的管理,如何控制罪犯利用风险性工具在生产现场作案,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是我们基层干警一直以来的困境。2007年,我狱根据司法部和省局的要求,进行了对监狱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推行5s活动,对生产现场实行规范化管理,为我们监管环境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自推行“5s”生产现场规范化生产活动以来,无论是民警在罪犯的管理上,还是罪犯在生产劳动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得监管安全稳定,改善了现场脏乱差的现象,生产效率有所提高,任务完成量高。这证明了推行罪犯生产现场规范化管理,在我们现实的罪犯管理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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