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目录管理
摸清底数、列出目录是做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为规范管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制定了《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重点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分级公开原则,参照《目录》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纳入本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各市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载体、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以便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增强公开实效
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着力抓好关键事项、环节,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一)扩大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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